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汪超:
本院立案执行你罚金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28执770号案件执行裁定书之一、执行裁定书之二、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