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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影响债权实现的无偿行为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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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震球  发布时间:2024-02-07 18:45:02 打印 字号: | |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怎么办?

近日,岳西法院审结一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经调解达成撤销债务人向某公司转款60万元行为,某公司返还债务人60万元,并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支付律师费7万元的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债务人与债权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债务人其新设公司转款267.8万元,公司转回185余万元。债权人认为余下81余万元属于无偿转让,影响其债权实现,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某公司转款267.8万元,某公司转回185余万元,余81余万元无对价,属无偿转款,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主张撤销权成立,债务人向某公司无偿转款债权金额的行为应撤销,某公司应返还债务人被撤销转款金额,债务人还应依法承担债权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说法】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是债权人一项民事实体权利,得以诉讼方式为之。其专属于债权人,具形成权性质。无偿行为撤销权行使要件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无偿处分行为(如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且须于知道或者应当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

为全面建设诚信社会,营造高质量营商环境,提醒各位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时,可以在一年内依法行使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同时也告诫债务人,不可实施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否则不仅不能达到逃债免债之目的,还要承担撤销权实现过程中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必要费用,不要偷鸡不成反蚀米。(王震球)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岳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