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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认识“帮信罪”,拒当“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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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伟  发布时间:2024-01-31 16:38:1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小王(代名)得知出借本人银行卡可以获利,便办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一张中国银行卡,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上述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上线进行支付结算。

2022年11月1日小王按照上线要求,提前在手机内下载手机银行,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密码及手机银行密码告诉小魏(另案处理)、小高(另案处理)等人,由小魏、小高等人进行刷流水、走账操作。该银行卡过账资金为人民币 232481元,涉及6起诈骗案,诈骗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54630 元。小王获利人民币 2099 元。

2022年11月14日,小王按照上线要求,提前在手机内下载手机银行,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密码及手机银行密码告诉上线,由上线进行刷流水、走账操作。该银行卡过账资金为人民币497710.38元,涉及7起诈骗案,诈骗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56120元。小王获利人民币 1500 元。

综上,过账资金为人民币 730191.38 元,诈骗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10750元,获利人民币3599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小王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小王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小王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本院审理的帮信罪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两卡类”,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技术”类,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等)、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帮信罪案件,均系被告人妄想不劳而获,或天真、侥幸地认为,只要不直接参与犯罪,就不会出什么大问题,结果被犯罪分子利用沦为“工具人”,成为“替罪羊”。

法官温馨提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请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谋取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出租、出售给他人。构成犯罪的,除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还会有前科烙印,个人征信及出境均会受到不良影响。

当然,如果发现有收卡、卖卡或者上述几种行为的,也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刘伟)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岳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