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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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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18 10:22:48 打印 字号: | |

岳法〔2017〕28号

岳西县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施行《岳西县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免、减、缓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庭(局)、室、科、队,人民法庭:

《岳西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免、减、缓交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0日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岳西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岳西县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免、减、缓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诉讼费用免、减、缓交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最高院《关于诉讼费监督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人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生活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要求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起诉(含反诉)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时提交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对免、减、缓交诉讼费用实行层级审批管理制度。

立案审查人员或案件承办人是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初审人,负责从形式上审查当事人申请是否规范,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并对是否同意当事人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部门负责人是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复审人,负责对立案审查人员或案件承办人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是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复核人,负责对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并对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核准的批复。

院长是免、减交诉讼费用申请的核准人,负责对免、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批复。

第六条对当事人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不予批准的,应作出书面答复,该项工作由接受当事人申请的具体立案或审理部门(案件承办部门)负责。

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同时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四章审批流程

第七条立案审查人员或案件承办人接到当事人递交的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后,负责进行初审。对于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备的,口头通知当事人进行补正,并将全部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对于申请书规范证明材料齐备的,应填写《免、减、缓交诉讼费用审批表》,并在“初审意见”栏填入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后,将《免、减、缓交诉讼费用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一并交给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

初审工作,须在接受当事人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收到立案审查人员或案件承办人交来的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申请初审材料后,负责进行复审。复审完毕,部门负责人应将复审意见填入《免、减、缓交诉讼费用审批表》“部门意见”栏,并将全部材料送交分管财务的院领导进行复核。

复审工作,要求在接受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收到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审批材料后,对于属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直接作出核准批复,然后通知案件承办部门将《免、减、缓交诉讼费用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取回;对于属免、减交诉讼费用申请的,先作出复核意见,然后通知案件承办部门将《免、减、缓交诉讼费用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转呈院长进行核准。

复核工作,除特殊情形外,要求在部门提交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院长收到免、减交诉讼费用申请的审批材料后,除特殊情形外,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批复。

第十一条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或院长就当事人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作出核准批复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形,在1个工作日内就准予或不准予当事人免、减、缓交诉讼费用,妥善安排好下一步相关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本办法审批流程时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与案件审理时限发生冲突,依案件审理时限执行。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有一方当事人已获取本院司法救助的案件,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十四条对于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十五条本办法应予公示,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案件承办部门以及立案审查人员、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等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要求免、减、缓交诉讼费用负有审查、批准职责的相关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并承办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举报案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免、减、缓交诉讼费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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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西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