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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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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2-14 17:08:3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环境变化及思想观念变化等因素,给传统婚姻带来冲击,据民政部门相关数据,中国离婚率连续12年攀升。岳西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连续五年稳定在340件以上,2018年突破400件,有的婚姻案件当事人甚至因矛盾激化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对岳西法院辖区2014、2015、2016、2017、2018五年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岳西法院近五年离婚案件数居高不下,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受理348件、346件、344件、397件、420件。

1、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多于男性

女性作为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比例明显高于男性,80后女性为原告是男性的6倍多;45岁以上男性为原告是女性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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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婚姻存续时间上看

婚姻存续时间集中在7-10年,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2%; 1至3年的占11%;3至5年的占21%;5至10年的占33%; 10至20年的占6%;20年以上的占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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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离婚原因上看

2014-2016年,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308件,因家庭暴力的有94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居的有131件,因疾病的有9件,因有赌博、吸毒、醉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79件,因婚后未孕的有13件,因缺乏婚姻基础闪婚的72件,因家庭琐事争吵的有61件,因外遇、婚外情的有94件,因经济原因的有143件,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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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1、从适用程序上看

离婚案件中普遍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占比90.4%。

2、从结案方式上看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515件、判决离婚271件、调解离婚465件、调解和好129件、撤诉442件、驳回起诉11件。

三、离婚案件增加的成因分析

1、观念转变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转变,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追求婚姻自由、婚姻幸福成为人们择偶的首选。当婚姻关系不能满足自我情感需求时,离婚便成为多数人解脱的选择。

2、女性地位提高

当前,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职业化水平不断提升,经济趋于独立,家庭地位亦随之提高,离婚对生活水平的实际影响比以前越来越小。

3、诉讼成本低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低,尤其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起诉更为便利,当事人往往一时冲动,在没有深思熟虑,穷尽其他救济手段自行解决婚姻矛盾的情况下,就贸然提起诉讼。

4、婚前基础不牢,沟通不足,性格不合

人们生活的节奏日益增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恋”、“闪婚”,在没有相对全面的了解下,草率结婚。婚后,极易由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同导致摩擦不断、争吵不休,婚姻出现危机。此外,因外出务工、学习、感情等原因两地分居,时间和空间长期分隔,也是婚姻出现问题的多数原因。

5、社会诱惑增大,导致婚姻危机四伏

随着交通和通讯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扩大,面对事业压力和家庭生活的琐碎,一部分人禁不住诱惑,痴迷于 “娱乐”场所、陷入“一夜情”或“网恋”中,产生婚外情或有第三者,从而导致婚姻危机。

四、关于离婚案件数据背后的分析

1、不同婚龄阶段的离婚比例形成差异的原因

(1)、婚龄1-10年的夫妻离婚率高。这个阶段的夫妇仍属于年轻夫妻,拥有独立的、不同的生活习惯、价值观,自主意识较强;有的事业刚刚起步,传统观念较淡,有的还没有孩子,离婚成本小。

(2)、婚龄10-20年的夫妻离婚率较低。人到中年,少了冲动,多了理性;感情会更深厚,爱情转化为亲情。有了矛盾,为了孩子和家庭,懂得迁就和包容。

(3)、婚龄20年的夫妻离婚率有所上升。这个年龄段子女大都已成家立业,经济上相互能独立,离婚顾虑减少。有的“功成名就”,面对的诱惑大。

2、女方起诉离婚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方原因

一是女性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愈来愈高,更注重观念相同,情趣相投,其性格也更为感性、细腻、冲动。二是女性受教育程度愈来愈高,就业率提高,不再局限于家庭,对男性的依附性降低。

3、起诉离婚的次数和判决离婚的比例成正比

据统计,第一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占比约19%,第二次占比约77%,第三次占比约96%。

第一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情形主要为:实施家暴、长期分居、赌博、吸毒等法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第二次一般是双方经调解和好,又出现矛盾,或者是第一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一方仍继续坚持离婚。第三次往往是前两次有当事人缺席等特殊情形。

4、矛盾尖锐案件比例随起诉次数增加急剧上升

据统计,第一次起诉的687起离婚案件中,矛盾尖锐案件84件,占比12%,第二次占比40%,第三次占比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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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议和对策

1、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婚姻观

全社会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为指导,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道德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在社会公众中确立崇尚伦理道德、注重人文理性、强调和谐观念的中国传统文化精神。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作用,通过旁听庭审、巡回审判、讲授法制课等多种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稳定。

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

切实加强乡镇人民调解组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基层调解网络。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建立调解组织网络,活跃人民调解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确保每个调解组织都有一名骨干调解员,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深入群众、方便群众作用,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打造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3、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案件,法院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一是注重民间调解力量,尊重民间习俗和个人习性,发挥双方家族长辈、乡贤能人和亲戚朋友的影响力;对外出务工人员发挥“同乡会”、移动党支部等的作用,帮助化解纠纷。二是委托调解,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进行调解,对协商一致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三是邀请专家调解,邀请婚恋专家、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辅导、心理咨询,正面引导,使得双方充分表达、内心释怀。

4、建立家事专业审判团队

结合司法改革,建立家事专业审判团队。深挖现有司法资源,选派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员额法官组建若干个家事审判团队,专门审理此类案件;根据当前离婚案件原告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以女性独有的细腻温情,将法律的刚性与法官的柔情有机结合,化解大量家事纠纷,促进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注重对妇女的保护

在我国的传统家庭中,女性相对于男性仍处于弱势,对女性的适度照顾,避免因离婚而使生活陷入绝境,是司法人文关怀的体现。一是财产分割时,可予适度倾斜;二是妥善处理农村夫妻离婚后对原家庭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保障女性离婚后享有基本的居住权,加强对生活困难女性的照顾。四是对于因经济困难女性,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6、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处理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对子女成长更有利,督促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时支付抚养费,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其家族长辈的探视权,尽可能使子女离婚后依然能够感受到父母的关爱,最大限度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避免子女成长为问题少年。法院探索成立专门协会或志愿组织,加强与妇联、共青团、学校、村(居)委会等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社会机构的联系,跟踪关注、引导、教育,共同帮助离异子女健康成长。

7、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

由于社会交往形式的多元化,婚姻家庭问题也产生众多新情况,导致离婚的原因也复杂多样,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也不仅仅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例如因与他人通奸或生育与另一方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子女等情形,无疑和法定的四种情形一样都给无过错方造成很大精神损害。另外,因无过错方难以举出对方过错的证据,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损害赔偿无法实现。这些均有悖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建议一方面扩大第四十六条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利。

8、加强婚姻当事人矛盾隐患的排查,切实防止“民转刑”

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优化,各调解组织、基层组织、审判组织之间相互交换研判、评析、预警信息,确保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及时做出预案,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按照《岳西县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案件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节点上进行排查,对隐患进行登记、上报和沟通联络,制定解决隐患工作预案。

责任编辑:岳西县法院管理员